五
15
1月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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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台湾失业率居高不下。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刺激国内消费,也为了让更多的人有工作,台湾当局在08年12月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向全台湾约2326万人发放每人3600元的消费券,合计编列预算为856.6亿元。
消费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台设有户籍的民众及其外籍、大陆港澳配偶以及2009年3月底前出生的婴儿。据了解,民众凭通知单、身份证和印章领取消费券,也可以由户主代全家领取。领取免纳所得税,捐赠可抵税。使用期限由领取当天至9月30日止,使用范围遍及各种商铺,交电话费,加油站、超市等都可使用。已办理营业登记的营业人自消费券发放之次日,即1月19日起至10月31日可通过全台湾4200个金融机构兑领消费券款项。
这个政策真的向广告里所说的:因为有你消费,让更多失业的人有工作。当然,也让更多商家受益——仅管这是短期的经济行为。消费券的发行发放和管理本身就已需要很多工作岗位配合;而民众拿到消费券后,不会只买消费券的面额,肯定是响应商家配套推出的“使用消费券多少,可离折扣优惠”等促销措施。这样就带动了内需的增长,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