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06
10月
2009
作者: 吴晗/ 费孝通
出版社: 天津人民出版社
装帧: 平装
出版年: 1988
作者: 黃仁宇
作者: 李洵
我从没想到有一天我会对田赋、徭役、土地财政制度发生兴趣。从人类学的角度看,这应该是了解社区组织及其运行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学方法;从个人的视野而言,则可理解是为观察本土社会历史变迁从区部到整体的宏观手段。赋役等各色税收名目,实则构成影响农耕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动辄国家兴衰改朝换代,其可视之为社会动荡之滥觞。一时一地的土地及财政制度之制定,除了技术性之考虑外,最重要乃是贯彻当权最高统治者之个人意识,尽管不乏知识人、社会群体的监督,或是来自即定道德的约束,二者的影响力终究有限,改变不了本质的主导。
我常常做这样的观察,觉得有明一代当是中国农耕社会最为“反动”之政权,更是思想禁锢之肇始,影响之深延及整个民国时期。我所谓的“反动”并不是如后世带道德性批判的解释,我所理解的“反动”,指的是放在特定的历史脉络下对社会运作及思想领域的能动性而言,准确的说,从明清到民国都是停滞不前静止的世代,不动当作“反动”把握。
通过有限的阅读及乡土观察,农耕社会下的闽南地方的有序的社会运作体系,应当在明代基本完成,不管是明朝的地方基层涵盖财政及行政制度功能的里甲制度的建立,还是从府州到县里的社区信仰系统的世俗化管理,由基层的制度性管理到超世之信仰、宗法管辖,无一不彰显其中央意识。明代相较于前代对基层的管理的最大区别,也是最具创造性的创新,乃是通过官方的力量,从血缘上规范其宗法的力量,在地缘上确认以忠孝意识的社区信仰发挥其道德的调控,达到“以礼入法”的中央思维。
综上所述,其中央对地方的政策性落实,早在朱元璋国祚建立之初就显示出端倪,可以说有明两百多年实际上都笼罩在“洪武”模式的阴影之下,是彻底农耕性质封闭式的最佳注解。明初,朱元璋针对全国各地的州县旧有城隍庙进行了一次官方改造,加进了中央解释的“礼法”内容,洪武三年封天下府城隍“监察司民成灵公”,县城隍“监察司民显佑伯”,不久不知何因后悔“诏革封号”,下令“止称‘城隍之神’”,(王铭铭:经验与心态,P281)这种策令快速更动背后的原因尽管不是很清楚,但其作风倒是可作农民随心所欲的一种趣味参考。
明朝“由礼入法”纳入到地方基层各方面运作,从某种角度讲,也就是追崇约定的制度,不逾越其规矩,杜绝具备批判性的变动操作,明清到民国自上而下逐步向“礼教”化转型。对上层决策组织而言,制定土地财政制度当执行朝廷最高意识,“以农为本”的治国之本,附于土地之上的田赋,也就是“赋从田出”,仍是国家财政根本来源,有效的加强中央对地方基层的人口、田地的技术管理,并在其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里甲制度,对于税役征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崇尚节俭美德同时也成为行政管理系统不可攻破的主流价值之一,其两点都是“洪武”模式的不二法则。
对下层地方来讲,黄册制度及鱼鳞图册的推行,前者强化了对地方人口的统计及其流动性管控,不仅促进在地乡民投入田耕作业保证生产,而且有效的控制大量流动性游民的产生,防止一切社会动荡的根源。后者针对田土进行官方测量勘定。二者构成“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明史•食货志二》)在技术性思维而言有其进步的一面。由经纬奠定兼具行政职能及财政运作的里甲制,则规定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出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剩下的一百户又分为十甲,每甲共有十户,每年在这十里长中选一里长,一甲之中选一甲首,管理一甲一里的交赋出役等诸事项。里长和甲首人选的安排,是以每户所交和所出的粮丁多少为标准的,出丁交粮最多的那户先轮到,最少的最后轮到。这样,人人得为里长或甲首,十年以后再排序,再轮流,达到了均平的目的,从理想化看当可保证其赋税的有序徼纳。
以上的程序性操作看似有条不紊,实际落实的复杂性非我能了解,记的黄仁宇说过,“在落后的情况下,上层制定的财政方案无法与下层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中央集权的愿望超出了当时的政府实现这种愿望的技术手段。”(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P3)有明一代,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前代中央对地方管理的松散性,然最高统治者的主观臆断远远超过务实的态度,“礼法”高于客观之上,成其为圭臬。
影响农耕社会闽南地方秩序的明清二代,在行政及财政上基本是一脉相承,土地制度也基本上因袭前代旧制(宋代)。《明史•食货志》有“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确立官田与民田区分,大体可以解释土地之私有化的合法性。
土地私有化在历代历朝着实是社会重大问题,经济史家梁方仲曾针对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归纳为四个阶段类型,其一为土地公营时期如三代井田制度,其二为土地私有时期如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其三为复古时期如王莽王田法、唐租庸调均田制。其四为土地私有制确立时期,如唐后期之两税制,宋元明清基本因袭土地私有化,故私人垄断日趋严重。(梁方仲,《释〈土地法〉讲义》,P120) 。
“田赋”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处在第四期的土地私有制下的“田赋”,尽管有鱼鳞、黄册、里甲制的支持,然地方私人垄断问题及土地的占有与使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田赋”的程序化的完成。加之地方政府长久缺乏奉禄预算更让“田赋”的实际操作增加难度,更有变相杂税累加“田赋”。随着中央财政开销的不断膨胀,同时伴随地方大量地主逃役现象的出现,久而久之地方变通以银折役蔚然成风,终有“一条鞭法”的改革,都让“田赋”渐渐涵盖更多的税收杂目,以实物折银统一徼纳。这些看似简单易行,其复杂性终超乎想像。黄仁宇曾下此评语到,为了外在的统一,税收结果通常过于牺牲理性。这一论述也算是理出了一条思路。
“田赋”在农耕社会里是“税课”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徭役”其实也是“税课”之一,只是以人身劳力支付为方式,“田赋”则以地租形式且主要以实物徼纳为标准,二者构成国家生产与收入的两大支柱。年少时候,很难切身在乡村里感到农民纳税的社会氛围,仅有的印象可能就是官方收购地方粮食作业而已,基本上我记忆中的农村生活关于这些实际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大部分是空白的,这其中的历史变迁我还不是很了解。
长大之后,渐觉“个人所得税”成为现代社会特别是西方现代社会个人与国家最直接的一种利害关系,是体现作为现代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将“个人所得税”看成旧时的“田赋”来理会未偿不可,只是不管是“田赋”还是“地租”在记忆里都被妖魔化。如今,旧时土地作为生产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已渐式微,而是让位于充当一种商品、资本创造现代社会财富的主要载体,土地生产对于现代社会标准而言,其成本最大、效率最低。人不再束缚于土地而趋于流动是即定现实,农耕社会让位于以商业为主流的现代社会终不可逆转的。
现代社会个人向国家纳税,不外通过所在公司、消费商家徼纳。有明农耕社会里的地方农民因所属土地的性质及里甲制,不直接向中央上徼“田赋”,而是依附地方粮长(大部分情况也就是地主)统一向官府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地主-农民上中下三层关系支撑了整个国家体系的运作。我们常常诟病地主道德上的瑕疵,深恶其贪得无厌的阶级本性,不过当我们转换立场理解地主或乡绅在农业社会体制里面实则发挥着重大的调和作用,其角色可谓尴尬。
我偶作这样的判断,其实明清世代上层骨子里是讨厌其地主的,特别是有明以来一贯的讲救仁与礼,大小诸事均可做泛道德的批判,然迫于现实的考量及既有的前代作法惟有与地主作一种协作的关系方可维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再者地方农民大部分不外是佃农、自耕农,他们本质上是借用地主土地从事农耕,农民上徼的其实是租用土地的“地租”,地主向农民催租多数情况很难达到国家定额的“田赋”,较大阻碍则有抗租事件发生。因田赋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也就是由地主向官府负责,所以地主迫于自身的特殊性与自保心理,当全数徼纳不得拖欠。地主尽管有其不可寄生不劳而获的特性,然过度的妖魔化终不符合历史事实。记的1948年出版的费孝通《皇权与绅权》一书,几位学者针对地方乡绅的功能曾做颇为公道的认识,当值得一读。
现代闽南社会拜“福德正神”土地公风俗经久不衰,闽南人每月初二、十六两次敬供土地公,更多是作为财神供养。在旧式社会里因为土地是生活保障的最大来源,土地公当象征财富的守护神,尽管社会型态已更迭,其“财富”的象征仍旧得到现代闽南生意人的追崇。土地公信奉横跨农商,颇能透露闽南社会的某些特性。明清时期的闽南地区,基本上沿着官方厘定的“以农为本”主导政策而运行,基层“田赋”“里甲”相较于内陆地区没有太大的区隔,并不出现打破其意识形态的约束,原有旧代地理的商业优势在明清之际始终被其边缘化。
对其,我隐约有以下的观察,明清对闽南特别是漳泉两地均纳入其馁靖政策,闽南社会不仅要保守农耕的基层礼法运作,且对一切对外对内商业行为均不姑息。多处军事卫所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中央对闽南社会的基本态度,这种用屯军制造区域紧张局面(泉州始有与兵屯交合产生地区性“铺境制”,此不做太多解释),虽有特定军事考量,然本质乃是驱除当地故有对外贸易及其商业的基础,其种种做法以达到中央上层之“重农抑商”之意识。
闽南宋元时期的对外对内的商业发达,很大程度上赋予其道德上的“原罪”。番邦纵横,农业不振,这在明清中央而言都是违背主流方针,用官方力量力挽区域的道德堕落成为几百年来闽南社会相较于内陆更保有旧有基层社会的范式,同时也成为国家在面对外来势力对抗之时,首当其冲成其为“原罪”理应负出更多的代价,如闽南之厦门终成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用另外一种角度看,这种作法其代表本地在中央意识里一直都是被“边缘化”的。以上皆我对闽南本土的一种观察,我们常说“礼失求诸野”,实更能在“诸野”中把握最高统治者之个人意识。